执行影视制作所需材料
2010-08-31 16:18 点击:次 关键字:影视制作,影视制作许可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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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点击此处下载参考格式);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
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点击此处下载);
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点击此处下载);
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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