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总则
2010-09-01 10:43 点击:次 关键字:著作权,著作权市场,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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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下面所介绍的是以河南著作权为例的相关管理法则,为方便您能更加清楚的了解相关管理法则,本次针对总则做一个专题介绍。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加强著作权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外国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障和促进著作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省版权局是省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本省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具体办法;
(二)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批准设立本省著作权集体管理和著作权代理等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四)负责本省著作权登记和著作权合同管理工作;
(五)管理本省涉外版权工作和合作出版业务;
(六)指导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承担省政府、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市地、县(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负责著作权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著作权管理的职责分工,主管本辖区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文化、广播电视、工商行政、海关、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著作权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有批评、制止、举报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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