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 表 须 知
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填写此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三、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三)有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四)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四、申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含提供公司信息安全管理人员2人或以上情况,并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员”四级(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