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的定义: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行政审批的特点: 一是行政审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二是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 三是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 四是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五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 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 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区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部门、办事机构、议事机构、派出机构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或其他有关组织与区政府联合发文或单独发文确定的、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由实施部门负责申报。 3.审批权在非常设机构(包括各种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工作小组)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其日常办事机构(通常称之为办公室)所在的部门负责申报。 4.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但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中介机构或相关组织进行评估、验证、测量、勘察等自行规定的前置条件再进行审批的,前置事项由提出要求的部门负责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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