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叫中心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
2010-09-03 14:4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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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呼叫中心经营许可证,呼叫中心规定事项
一、你公司应按本呼叫中心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信息服务项目开展业务,如拟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风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中要求须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信息服务项目,应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我部办理呼叫中心经营许可证增荐手续。 二、你公司需使用电信传达室输网等网络基础设施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时,须使用已取得基础电信业务呼叫中心经营许可公司提代的网络设施,不得从无基础电信业务呼叫中心经营许可证者处购买或租用电信传输网网络资源。 三、同意你公司按大区制管理方式跨地区经营信息服务业,参照国家关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将业务覆盖范围分成六个大区,即华北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东北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华东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中南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西南区(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和西北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且在每个大区须设轩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分支机构(即大区分支机构),负责本大区范围内各地的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提供受理用户投诉的的客服电话,建立完善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 四、你公司须在批准的节点城市,分别设置服务器平台接入公众通信网络,并在上述各服务平台接入点所属城市分别设置相应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到分支机构。 五、你公司在各地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前,须向与批准的业务覆盖范围相关的省通信管理局提交规定的材料,办理呼叫中心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 六、你公司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内容必须秉承健康、进步、准确、实用的原则,不得含有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不良内容,禁止提供带有色情内容、格调低下的聊天服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诱导、欺骗用户。 七、你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内容审核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内容保留查制度等。对利用信息服务系统向用户播发的公共信息内容,在播发前必须经专门负责人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于一些难以界定的或难以把关的服务项目和信息内容,应当不予开办和播发,或者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再播发;如采用其他合作者的信息内容,应审查合作者的合法性和相关资质,并签定协议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健康、合法,如发现其制作、传输、发送的信息含有宪法禁止的或淫秽色情内容的,经营都应当采取措施立即删除或停止传输和发送,并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八、你公司在各种媒体上作信息服务广告时,须公布你公司名称和呼叫中心经营许可证编号,且不得含有悖于社会良好风尚、损害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 九、你公司向用户收费必须做到准确、合理、不得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项目中明码标价外的任何其他费用。你公司若委托当地电信运营企业代收信息服务费,需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采取措施避免引发收费纠纷。 十、你公司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主动向我部提交《电信业务呼叫中心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三1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年检材料,届时我部不再另行通知。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年检材料的,视为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我部将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或者将你公司呼叫中心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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